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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对非法代理行为的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22-2-16  浏览次数:2027

2006年3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将下放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同时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正式颁布《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开展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这正式意味着,航空货运代理销售企业的设立将由过去的行政审批改为准民用行业协会认可,简化了手续,有效提高了国内航空货运市场的活力。但是,伴随着日益增强的活力,管理和规范代理销售行业,使市场有序,维护合法航空货运行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1.航空货运行业合法代理与非法代理概述由于航空货运企业市场份额有限,市场布局没有延伸到一些偏远地区,航空货运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往往采用授权代理的方式,选择一些中小型物流公司作为销售代理给予一定的优惠。航空货运业务由代理公司承包,由航空运输企业实际承运。根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的规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是指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企业。”这就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提到的货代。但是,未经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授权,仍以委托人名义办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就是非法代理或者“黑代理”。从狭义上讲,非法代理往往是利用航空货运企业分散折扣环节管理的漏洞,成立空壳公司,与委托人内部人员沟通,获取更低的货运折扣价格,并以此价格以委托人名义承揽业务。这里常见的情况是一些中小型物流公司和个人等。从广义上讲,非法代理不仅包括上述情形,还包括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航空货运企业或销售代理人,超越合法经营范围,从事未经授权的代理活动。比如一些大中型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由于其国际国内航权等硬件条件有限,也会擅自以一些国际国内航空货运企业的名义收取货物。2.非法代理人侵害航空运输企业权益的途径和后果有哪些?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设立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进行专业审查;航企也会在代理协议中对代理权限、价格折扣率、运费结算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此外,部分企业还要求机构提供一定的担保,因此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大多局限于民事纠纷。然而,非法代理人通过各种方式侵害航空运输企业的权益:缺乏合法的经营授权和专业服务,不仅严重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秩序、降低行业诚信度,还侵害了合法航空运输企业的潜在市场利益。同时,一些非法代理人擅自在其报价、网站、经营场所使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商标,也会对合法经营企业的商标权、商业信誉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在法律适用层面,它不仅涉及私法领域,还涉及公共行政法和刑法领域,具有很强的交叉性。例如,在笔者为一家跨国航空快递公司处理的一起非法代理案件中,一名尼日利亚男子以上述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的名义,承揽了大量客户货物到美国

其中,第一个月,该男子通过成立空壳公司,骗航空运输企业开设低折扣账户。另一方面,他向托运人收取高于折扣价的运费,从事非法经营;然而,这仅仅是侵权的开始。第二个月,该男子利用航空运输企业内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将大量货物运至境外,在几十万元运费未结算后潜逃。他的非法代理行为已经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升级为诈骗犯罪,给航空运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3.非法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非法代理的法律本质实际上是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合法的航空货运企业,非法的代理机构,实际的货主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随着非法代理机构滥用代理权的程度不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也不同。除了一般的民事违约和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罪。在非法代理行为的民事关系中,由于非法代理缺乏法律授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未经追认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是实际托运人的航空货运企业之间直接订立的合同,而是由两个合同关系组成。即非法代理机构与航空货运企业相互设立航空货运合同,非法代理机构与托运人设立航空货运托运合同。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实际托运人无权向实际航空货运企业主张权利,只能向非法代理人主张权利,实际航空货运企业无需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任何义务。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识也是明确的。在中国民航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代理纠纷法律研讨会”上,一致确认了不具备航空货运代理资质的企业的转包行为的性质。研讨会一致认为,“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为托运人,以航空运输企业的名义开具航空货运单,并向托运人出具‘转运单’,在航空货运单上未注明航空货运单编号,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注明航空货运单编号,或者注明的编号不一致的,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相互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托运人和代理人应当相互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委托合同。” 同时,会议还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托运人和航空货运企业能够证明非法代理的欺诈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可以主张解除合同。4.航空货运企业对非法代理行为有哪些法律救济?对于非法代理案件,一些航空运输企业往往存在一些误解,简单地将非法代理视为民事违约。这样一来,对非法代理行为的打击就减少了。如果认定为民事违约:违反了承运人协议中不得以优惠或折扣价格运输的规定,合法承运人与非法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法调整,不能完全获得公权利的救济。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承运人只能根据合同采取措施终止向非法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扣留其货物。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不法代理商侵害企业利益。但由于非法代理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非法代理人也容易逃避查处。可以说合法承运人的损失是很难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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